(2021)豫0928执恢2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韩国忠、张耀光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国忠;张耀光;关泽奇;樊为民;郭永志;刘传红;张跃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恢259号申请人:韩国忠,男,410901195902050010,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张耀光,男,410901196910260039,华龙区。被执行人:关泽奇,男,410901196701190039,华龙区建设路办事处五甲户村。被执行人:樊为民,男,410901196802170036,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郭永志,男,41090119710625007X,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人行家属院北楼1单元5号。被执行人:刘传红,男,410928196807072179,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张跃华,男,410926196405030053,濮阳市华龙区。关于韩国忠申请执行张耀光、关泽奇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法民初387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通过司法扣划执行到位445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华法民初387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辉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王国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