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02民初205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亮、张永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亮;张永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0562号原告:李亮,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永辉,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诉被告张永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亮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亮负担。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孟子煊书 记 员 高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