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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马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马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59号2号、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丹。被执行人:马秋霞,女性,1986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辽宁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马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秋霞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243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秋霞银行存款14347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润成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牟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