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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民初67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雪、李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李彬;王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754号原告:张雪,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彬,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王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张雪诉被告李彬、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张雪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雪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