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2执579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普兰店区宇宏石材销售处等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普兰店区宇宏石材销售处;王恒仁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579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1号。负责人:陆荐援,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扬,系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普兰店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普兰店区宇宏石材销售处,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双塔镇邓店村王屯1-42号。被执行人:王恒仁,男,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普兰店区宇宏石材销售处、王恒仁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辽0202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76.4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子齐书 记 员 黄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