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82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阿力木阿木提、刘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阿力木阿木提;刘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阿力木阿木提,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被执行人:刘猛,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现住址不详。    阿力木阿木提与刘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阿力木阿木提于2021年7月1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刘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猛网络资金78.0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猛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另我院通过轮台县自然资源局、轮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对被执行人刘猛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猛名下有土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阿力木阿木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阿力木阿木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刘剑审判员    麦尔旦伊利哈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泽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