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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2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柳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柳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辽鞍路西。法定代表人:于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楚守龙,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柳帆,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推销员,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柳帆给付货款551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给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给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114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坦佛红日(辽阳)门控五金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柳帆,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常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