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424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魏长城、杨忠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长城;杨忠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城,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秀兰,女,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忠万,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魏长城与被执行人杨忠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忠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长城工资款11400元。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忠万负担。因杨忠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魏长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忠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杨忠万名下有纳智捷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晋A×××××),被其他案件查封(未实际扣押),因车辆老旧,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本院对其采取后续执行措施,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通过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杨忠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线索。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杨忠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忠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忠万发出敦促履行法律义务的公告,但未征集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律师调查令释明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11400元及案件受理费4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忠万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魏长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时清华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董 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