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2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杨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财保101号申请保全人:杨健,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建平县。被保全人:曲海军,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保全人杨健与被保全人曲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杨健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50只羊,保全价值6万元;变压器一台及线路,保全价值5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申沟的房屋一处,保全价值5万元。上述申请保全财产价值16万元。担保人朱某以其所有的辽N×××××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的羊50只;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移、隐匿、变卖、转让、抵押,如需出售,须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后保留相应价款,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存放在建平县变压器一台及线路。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查封被申请人曲海军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申沟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查封担保人朱广明辽N×××××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第一、二、四项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第三项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