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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6民初38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杨庆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庆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军;涉县兴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859号原告:杨庆荣,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3号院1号楼15-19层。法定代表人:徐斌,公司经理。被告:杨晓军,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涉县兴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牌坊路39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原告杨庆荣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军、涉县兴运物资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杨庆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庆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