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282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建强、尚铭株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强;尚铭株;才英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52号原告:周建强,男,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尚铭株,男,汉族,1978年3月8日生,住昌图县。被告:才英娜,女,满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昌图县。原告周建强与被告尚铭株、才英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周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学忠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