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727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施瑶炜、袁英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施瑶炜;袁英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施瑶炜,女,1994年8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袁英杰,男,2000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 申请执行人施瑶炜与被执行人袁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9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元,执行费2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网络资金400元用于支付罚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孔瑞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 记 员 孔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