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民终142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解国山;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解国山;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295号本院对上诉人解国山与被上诉人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21)辽01民终142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一行、第一页第九行、第一页倒数第三行、第六页第一行、第十页第一行、第十二页倒数第二行、第十三页第三行中“谢国山”错误,补正为:“解国山”。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杨 帆审 判 员 唐 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勾雪峰书 记 员 李祉仪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