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106执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沈焕、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焕;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沈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2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焕,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代理人:陈跃君、戴小川,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沈超。 被执行人: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沈超。 被执行人:沈超,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沈焕诉被执行人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沈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43000元,支付利息52722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此后以84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另负担执行费113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无款项可扣划;被执行人沈超已自动履行98000元;沈超与郑XX、李XX、郑XX共同安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杭州市西湖区×××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查封,上述两处不动产登记在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暂无法处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超名下×××车辆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沈超持有的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51%股权已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持有的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已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经调查,上述两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两公司股权无实际价值,故无需处置;被执行人沈超名下无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彤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甄臻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8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全部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0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倪俊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程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