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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281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何后彩、张智叔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后彩;张智叔;司钊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何后彩,女,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张智叔,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司钊,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何后彩申请执行张智叔、司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刑初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智叔、司钊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后彩赔偿款23480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案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反馈的情况,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李提称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