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民终22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管海波、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春来、王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管海波;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阮春来;王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2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社区西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银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聪,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飚,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春来,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攀,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梅花,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龙,台州市椒江区皓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管海波,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北院大道1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亚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敏,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春来、王攀及原审被告管海波、新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1384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景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