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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8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湖南飞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正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南飞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正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37号原告:湖南飞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法定代表人:肖栋柱,董事长。被告:单正毅,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湖南飞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单正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湖南飞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9月,原告与被告合作庙会活动,因押金款项欠原告50000元,被告承诺每月20日还款5000元。2020年9月22日被告通过微信还款3000元,尚欠47000元至今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押金事由,为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龙元国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欧阳旸书 记 员 李 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