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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中杰、杭州湘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中杰;杭州湘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92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杰,男,1982年04月17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湘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江南摩卡19-1号、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X6U1L。 法定代表人:韦利恒。 申请执行人李中杰与被执行人杭州湘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中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湘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案款822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927元、执行费1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921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