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51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伍僖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伍僖;本院综合审判庭
案由
民事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11执恢6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186号B1栋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伍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伍僖,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2019)湘051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伍僖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伍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伍僖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伍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邵阳市东汉投资管理工程有限公司、伍僖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伍僖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伍僖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2、查明被执行人伍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对其相应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伍僖名下位于邵阳市城南公园旁人大机关城南大厦1号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R0102521),该房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三、已向被执行人伍僖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伍僖负有继续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吕颂文审 判 员 曾其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陈亚辉代理书记员 禹检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