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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82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勇军;陈阿英;陈国成;陈国光;陈国顺;陈国英;陈国正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253号原告:陈勇军,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481弄17号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韡俊,上海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阿英,女,1941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162弄2号207-208室。被告:陈国顺,男,1944年8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绿地时代嘉苑7号1004室。被告:陈国正,男,1946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1481弄17号302室。被告:陈国成,男,1950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885弄35号301室。被告:陈国光,男,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10号1001室。被告:陈国英,女,195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长宁区淮海西路442弄94支弄17号。本院审理的原告陈勇军与被告陈阿英、陈国顺、陈国正、陈国成、陈国光、陈国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勇军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军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勇军负担。审 判 员  叶 珣法官助理  孙心元书 记 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