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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民初1702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025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负责人:黄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鸿,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57-1025号。法定代表人:洪军。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与被告沈阳市新大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刘超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