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681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胡香、宫本权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香;宫本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胡香,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宫本权,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6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