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112民初159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张娜、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娜;王艳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5921号原告:张娜,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艳玲,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原告张娜与被告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娜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