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12民初159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张娜、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娜;王艳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5921号原告:张娜,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艳玲,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原告张娜与被告王艳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娜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