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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921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宏健、李慧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宏健;李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4245号原告:王宏健,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钟健,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峰,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健诉被告李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健撤回对被告李慧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宏健承担。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