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921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宏健、李慧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宏健;李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4245号原告:王宏健,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钟健,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峰,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健诉被告李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健撤回对被告李慧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宏健承担。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