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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81执29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尚素艳、尚士壮买卖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素艳;尚士壮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980号申请执行人:尚素艳被执行人:尚士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宗维满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