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681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于训诂、张景华返还原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训诂;张景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于训诂,男,1962年8月6日,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张景华,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于训诂与被执行人张景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将涉案的工程绘图表等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因病未在本地,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