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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邱阳才、郭国亮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阳才;郭国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邱阳才,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郭国亮,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本院执行的邱阳才申请执行郭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025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 宏审 判 员  罗明勇审 判 员  唐兴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送姣书 记 员  唐海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