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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7执827号之四十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祁禹铭、黄龙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27号之四十移送执行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0055501752。法定代表人:王志杰,任院长。被执行人:祁禹铭(曾用名祁艳东),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黄龙胜,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书民,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封丘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2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信息。现对房产已经采取查封措施,属于轮候查封;对银行存款已经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对车辆已经采取查封措施,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5月13日,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封丘县不动产登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2021年5月25日,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1年6月7日,经向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产籍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1年6月29日,经向开封市房地产档案信息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五、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7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七、该案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现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祁禹铭、黄龙胜、张书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