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82执481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朱立舟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朱立舟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8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4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61697034。 法定代表人:杨淑浩。 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立舟,男,1987年07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诉朱立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朱立舟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立舟偿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律师费,合计16151.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立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立舟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系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48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维希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屈哲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