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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04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强、李培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强;李培;倪虹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907号原告:张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静,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培,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被告:倪虹,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培、倪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永年书 记 员  单丽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