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03民初685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董志鹏、黄石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志鹏;黄石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857号原告:董志鹏,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殷子涵(实习),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日报社,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赵科。原告董志鹏与被告慈溪市融媒体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志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