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3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永和、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永和;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异115号申请人:张永和,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5号楼2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徐曦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西街4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永和就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4月作出(2019)辽0403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14987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4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被执行人抚顺森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张永和与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判决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永和与申请执行人抚顺市东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张永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震审 判 员 邓晓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