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刘红、李慧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红;李慧良;李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李慧良,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李慧斌,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红与被执行人李慧良、李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19)辽068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并自2019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不超过年利率24%)承担案件受理费8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住所,致使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