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方恒伟、李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恒伟;李某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方恒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方恒伟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8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49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6490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2021年4月25日、6月28日、7月25日、8月4日、9月24日,经五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账户资金31.63元,上述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已冻结未扣划;(2)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北京现代牌车辆、×××号东风雪铁龙牌车辆手续,反馈结果为信息不存在和已注销,故不能查封;(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    二、2021年4月26日,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21日,通过被执行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共有3件案件未执行完毕;    四、2021年10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李明才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0月8日,经电话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取得联系,已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