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11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周国宏、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国宏;徐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3804号 原告:周国宏,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徐萍萍,女,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周国宏与被告徐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周国宏以被告已付清案款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宏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国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国宏负担。 审判员沈光翠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徐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