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01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刘文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刘文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51号配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682712370A。    负责人:刘虎,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文娜,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文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作出的(2020)新昌庭州证经字第3765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952.70元,已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300,952.7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4,414.00)。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1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6日五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保险、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7.47元,因冻结金额不足清偿本案债务未划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保单,因该保险合同未到期,暂未提取。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税务、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2021年4月11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借款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一套,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及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房屋以物抵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三、2021年10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文娜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文娜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10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