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1321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朝阳万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邸万喜;穆香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朝阳市聚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根德营子乡邸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穆香艳。被执行人:朝阳万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西营子乡长皋村。法定代表人:邸万喜。被执行人:邸万喜,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穆香艳,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邸万喜、穆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辽132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1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