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02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吴述昇、华润雪花啤酒(辽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述昇;华润雪花啤酒(辽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3722号原告:吴述昇,男,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中华大街230号。法定代表人:侯孝海。原告吴述昇与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吴述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述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吴述昇负担。审 判 长 张连杰审 判 员 李依铭审 判 员 胡威威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文姣书 记 员 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