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3民初60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天津盛世超威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天津盛世超威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6041号之三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小范口村。经营者:孙振涛,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天津盛世超威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景丽路28号(超威电动车院内)。法定代表人:仝令运。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与被告天津盛世超威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元和保全费1105元,由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伟泽自行车零件厂负担。审 判 长 陈 达审 判 员 王 蕊人民陪审员 崔新芝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