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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执恢539-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涛;王中林;王朝旗;王振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恢53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昆阳大道389号。法定代表人:黄朔。被执行人:王俊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遵化。被执行人:王中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化。被执行人:王朝旗,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遵化。被执行人:王振起,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关于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俊涛、王中林、王朝旗、王振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中林、王朝旗、王振起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中林、王朝旗、王振起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霞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路万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