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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2执6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蔡金风、陈培恒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金风;陈培恒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6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金风,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陈培恒,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风与被执行人陈培恒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陈培恒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培恒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培恒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大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