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于艳、丁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艳;丁聪;杨秉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于艳,女,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丁聪,女,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杨秉人,男,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申请执行人于艳、丁聪与被执行人杨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94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82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444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已对被执行人杨秉人三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分别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187847.48元、41791.04元、1587.38元),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219195元;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处,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秉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