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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执1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胡辉、郑叶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辉;郑叶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辉,男,1973年0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叶能,男,1971年0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胡辉与被执行人郑叶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辉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叶能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0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申请费2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叶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叶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叶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叶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郑叶能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叶能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郑叶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辉。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叶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叶海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宋叶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