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491民初1700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徐震煬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震煬;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17006号原告:徐震煬,男,199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法定代表人:曹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徐震煬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徐震煬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震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震煬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震煬负担。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