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09民初1243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立、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立;王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2439号 原告:张立,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钱塘区。 被告:王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田良标,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与被告王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被告委托代理人田良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智归还原告张立借款635700元;2.被告王智支付原告张立约定的借款利息17025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王智归还原告张立借款480479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21年5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80479元未还。 被告王智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真实的,但是被告已经共计还款396383.5元,目前尚欠原告借款259770.50元。 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均予以确认: 被告曾陆续向原告借款,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10月5日,被告共收到原告借款656154元。被告于2018年9月5日出具15万元的借条。被告又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4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半年,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6日共归还原告借款247822.50元,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23日支付原告款项134563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均无异议,唯一争议的焦点是2018年9月5日15万元借款是否应当支付每月2500元的利息。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本院在双方确认的交易流水中也未能发现被告实际支付过原告所称的利息,故认定该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2020年1月15日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均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因2020年1月15日40万元借条中约定了利息,故被告之后支付的134563元中应当扣除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的利息84000元,余款50563元用于归还借款本金。综上,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金额为357768.50元。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立借款357768.50元; 二、驳回张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8元,减半收取4254元,由张立负担1086元,王智负担3168元。 张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王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孔海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章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