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281执2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蒋先美、王祖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先美;王祖海;王召喜;高丽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8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先美,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州市。委托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41100086。委托代理人袁玉平,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1100099。被执行人王祖海,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王召喜,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高丽琴,女,1988年2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蒋先美申请执行王祖海、王召喜、高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2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1900元,案件受理费924元,2020年8月12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款项完全清偿之日止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129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王召喜在盘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工资收入,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召喜的银行存款共计43021元,被执行人王召喜自行交纳了15000元。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蒋先美的特别委托代理人骆占与被执行人王召喜到本院,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