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2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永善、杨群英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永善;杨群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善,女,1954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群英,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10万元,已执行回款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执行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启动网络查询。经查询有房产两处已被多次查封,不适用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公积金、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天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