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XX、孟XX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XX;孟XX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李XX,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9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孟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孟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的(2020)青0103民初2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56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合计57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167元,本院已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及自然资源部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冷季平审判员罗辉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史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