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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2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张喜发、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喜发;张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发,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务农。被执行人:张玉贵,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务农。申请人张喜发与被执行人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喜发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074元,执行费2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玉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张玉贵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贵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在当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玉贵因身体情况一直在家居住,未发现其有固定收入及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张玉贵有多件执行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正在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玉贵名下林木一处,该林木已被本院(2021)辽0422执172号执行案件查封在先,并已经过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分得林木变价款5000元。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张玉贵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传统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张玉贵名下无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业务、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有房产登记信息,且已被本院(2021)辽0422执567号执行案件查封在先。本院将已查明房产信息及本案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喜发后,其表示不申请查封及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玉贵名下房产,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玉贵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依照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日浩审 判 员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