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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执2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李现东、邱招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现东;邱招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2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现东,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飞,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招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现东与被执行人邱招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现东与被执行人邱招镇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双方同意本案和解标的为290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自2022年3月30日起,每2个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直至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最后一期剩余款项8000元。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2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吕明台 关注公众号“”